1.扣除标准: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3.党组织工作经费,准予税前扣除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4.党组织工作经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如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